Q1 |
修業學分危機處理 |
A |
期中考過後,有預警之學生或自認修業學分有危機者,務必自行查閱行事曆之時程作棄選(以一科為原則)或休學一途, |
Q2 |
重複課名學分認定 |
A |
例:詹同學修通識課程:日文(一) ,另再修外文系日文(一) 當自選,學分只得認列一科。 |
Q3 |
大四生選修研究所[專題研討]申請條件 |
A |
•已通過五年一貫之資格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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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
大學部學生上修研究所學分欲於研究所新生作抵免申請程序為何?(含五年一貫生) |
A |
請注意:將來研究所新生報到欲抵免學分,在大學時期,未作不列入大學畢業學分之程序,學分將無法認列抵免(含五年一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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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
大學部學生至外系或校際修課處理原則及申請方式 |
A |
申請表格放置於系網/課程規劃/下載專區/[大學部]大學部相關規定檔案下載 |
Q6 |
休學一學期,名次排名將與哪一年級一起平均? |
A |
名次排名以註冊次數為主, 例:二下休學,三上復學,實際註冊次數為4次,實屬為二下,名次排名將與二年級學弟妹一起平均;以此類推,三下時,實際註冊次數為5次,實屬為三上,名次排名將改與三年級同學一起平均,因此排名會有很大的影響。 |
Q7 |
專選多修如何抵自選? |
A |
同學不必作任何申請,待四年級下學期審核畢業資格時,系辦將自動幫學生調整,但學分不能拆開,必須一整科的學分一起轉出。 |
Q8 |
延畢生注意事項 |
A |
1. 延長修業年限期間,修習學分數在九學分以下(含)者,應繳交學分費,在十學分以上(含)者,應繳交全額學雜費。 2. 未修滿應修學分者,得延長修業年限,其延長時間,以二年為限。 3. 延長修業年限之第二學期重修或補修者,第一學期得免予註冊,辦理休學;惟第一學期自願註冊者,該學期至少應選修一門非零學分之科目。 |
Q9 |
專業選修如何認定? |
A |
1. 舉凡本系開授之選修課程(含研究所課程)皆得納入專業選修學分; 2. 選修光機電整合工程研究所課程,會列入自由選修學分內(它不是本系的課程,屬外系)。 3.修業規定內承認之外系課程可列為專選學分:物理系[近代物理]、化生系[普通化學一]、企管系[專案管理] 4.工學院共同專業選修學分可列為系專選,但以九學分為上限。 |
Q10 |
若只修專題研究(一)沒繼續修專題研究(二)的話,這樣專題研究(一)還算畢業學分嗎? |
A |
仍算學分。 |
Q11 |
提畢資格為何? |
A |
學士班學生成績優異,在規定修業年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修滿該學系畢業學分,學業成績總平均在該系(班)前百分之十以內,並符合其他畢業所需條件者,得提前畢業。 |
Q12 |
各學期最低應修學分數規定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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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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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3 |
大學部學生申請短修之處理原則 |
A |
大四生在以下兩種情況下都同意其短修,其一是申請人申請時之實得學分已符合畢業標準,同意其短修,惟至少應 選修3學分的課程,其二是申請人申請時之實得學分尚未符合畢業標準,然不足之學分在3學分以上8學分以下,申請人可以只選修所欠缺之學分,而不受至少8學 分之限制。(請附畢業資格審核表以利審核資格) |
Q14 |
超修可達幾學分? |
A |
自92學年度起,凡大一下、二年級同學超修,前學期成績需名列該班前三分之一。大一新生之超修及大三、大四(含以上)同學之超修,採勸導方式而不作硬性的規定,以免影響其學涯規劃, 申請者一律附成績單(須有排名才行)並敍明理由才可申請。 |
Q15 |
若為系上為新年級的學生所開設的新課程(不論必修、選修),較年長的年級修習後,此門課算專業選修或自由選修? |
A |
算專業選修。(ex. 學弟的新的「必修」課《實驗方法與量測》,學長則算「專業選修」,不算「必修」。) |
Q16 |
大學部修研究所的課,在考上本校研究所後最多可抵免幾學分? 證明如何申請? |
A |
•六學分
本系學生如未在大學部事先作上述第二項動作,系辦將不受理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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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7 |
103~105學年度入學新生修業流程圖、專選分組、通識學分認定 |
A |
Q18 |
100~102學年度入學之修業流程圖、專選分組、通識學分認定 |
A |
請詳附檔或至學校首頁/常用系統/課程地圖查閱。 |
Q19 |
【大學部】學校各項資源諮詢服務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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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0 |
【大學部】大學部相關規定檔案下載 |
A |
[系上]
[教務處]
[其它]
請點選--學生事務處各組表單申請下載 |
Q21 |
我要如何申請獎學金? |
A |
有關系上各項獎學金與申請時程,請詳閱各項獎學金辦法及公告,並依系辦通知之時限前備妥相關資料提出申請。 ※校內、外獎學金申請問題:請洽系辦蔡素娥小姐(分機23301)。
註:有關科技部補助大學校院培育優秀博士生獎學金、國際處獎學金、本系論文獎學金:請洽系辦顏禎瑩小姐(分機23303)。 參考附件:本系獎助學金發放作業須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