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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學年度入學-博士班

一般生畢業學分數:28

必修科目共4學分:專題研討(四學期)各1學分
選修科目共24學分:1. 系上專業選修課程 2. 工學院「高科技專利取得與攻防」
逕讀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畢業學分數:51

必修科目共6學分:專題研討(六學期)含碩士班所修習之專題研討,各1學分
選修科目共45學分:1. 系上專業選修課程 2. 工學院「高科技專利取得與攻防」
外語能力:無規定
備註:
●通過本系博士班研究生資格考試

●通過本系博士學位論文提審考試。(博士學位考試與博士學位論文提審考試必須間隔至少六個月)

●應發表(含正式接受刊登)與博士論文相關之著作至少二篇,其中至少一篇發表於國外之SCI等級學術期刊,其他論文至少一篇發表於EI等級學術期刊。

●通過本系博士學位考試及論文審定。

※詳細辦法請見下列規定

※各種表單請見下載專區【博士班】博士班相關規定檔案下載

92學年度入學新生適用

博士學位授予辦法

91.12.23九十一學年度第7次系務會議通過

92.5.7九十一學年度第1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國立中正大學研究生學位授予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 國立中正大學機械工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博士班研究生符合下列規定者,授予博士學位。

一、一般生除應修滿四學期之專題研討外,另應修滿24(含)學分碩士班以上課程;逕行修讀 博士學位研究生除應修滿六學期之專題研討外(含碩士班所修習之專題研討),另應修滿45(含)學分碩士班以上課程(含碩士班所修習非專題研討學分)。

二、通過本系博士班研究生資格考試。

三、通過本系博士學位論文提審考試。

四、應發表(含正式接受刊登)與博士論文相關之著作至少二篇,其中至少一篇發表於國外之SCI等級學術期刊,其他論文至少一篇發表於EI等級學術期刊。

五、通過本系博士學位考試及論文審定。

第三條 本系博士班研究生資格考試辦法與博士學位論文提審考試辦法另訂之。
第四條 本系博士班研究生符合第二條第1至4款規定後,且獲該生指導教授書面同意,得提出申請博士學位考試,經本系學術委員會核可後,方可進行博士學位考試。博士學位考試與博士學位論文提審考試必須間隔至少六個月
第五條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或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經現修讀博士班及原就讀碩士班之系(所)務會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得再回原碩士班就讀。其在博士班之修業時間及休學紀錄不併入碩士班最高修業年限及休學紀錄內核計,即得重行銜接博士班前之修業狀況,依據原碩士班之修業規定繼續修讀碩士學位。轉回碩士班就讀後,不得再行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第六條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通過博士班研究生資格考試與博士學位論文提審考試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決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授予碩士學位。
第七條 博士生修業年限至少二年,至多七年。
第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國立中正大學研究生學位授予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由學術委員會訂定,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博士班研究生資格考試辦法
91.12.23九十一學年度第7次系務會議通過

92.5.7九十一學年度第1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中正大學機械工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考核博士班研究生之基礎學科能力,依據「國立中正大學機械工程學系博士學位授予辦法」,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每位博士班研究生(以下簡稱該生),須於入學後兩年內(不含休學期間)通過博士班研究生資格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未通過者應予退學。如因特殊事由未能於入學後兩年內通過者,該生可檢具證明,於第三學年開學前由指導教授簽請,經本系學術委員會核可,得予以延長期限,但至多延長一年。
第三條 本考試以修習一門數學相關科目、一門該生主修組核心科目、及一門該生非主修組核心科目(每一門各3學分)方式為之。數學相關科目包括本系研究所開授之工程分析一、工程分析二、或經本系學術委員會核可之科目。核心科目由本系各學科專業組提供碩博士班課程各二門組成,分別為:高等機構設計、精密機械設計(以上為設計製造組核心科目)、彈性力學或連續體力學(一)、結構動力學(以上為結構材料組核心科目)、中等流體力學、中等熱傳學(I) (以上為熱流組核心科目)、線性系統、數位控制(以上為控制組核心科目)。
第四條 本考試通過成績標準如下:主修組核心科目成績應在85分(含)以上或名列該門全班成績前1/3(含)以內;而另二門成績應在80分(含)以上或名列該門全班成績前1/2(含)以內。
第五條 系辦公室應於每學期開學一週內,公告該學期資格考試科目及負責教師。該生應於公告後二週內向系辦公室提出資格考試申請。
第六條 該生未通過之資格考試科目,得依第五條規定向系辦公室提出申請重複註冊修讀該門課程,並由系辦公室通知該門任課教師。重複修讀時,應依課程之規定繳交作業和參加考試,唯不再重計學分數。
第七條 該生在入學前七年內曾修習之資格考試科目成績符合第四條規定者,經學術委員會認可,視同通過該門資格考試科目。
第八條 本辦法由學術委員會訂定,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博士學位論文提審考試辦法
91.12.23九十一學年度第7次系務會議通過

92.5.7九十一學年度第1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中正大學機械工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審核博士班研究生博士學位論文之研究方向、深度、及其相關基礎知識,依據「國立中正大學機械工程學系博士學位授予辦法」,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博士班研究生(以下簡稱該生)通過博士班研究生資格考試且論文研究有初步成果後, 得申請舉辦博士學位論文提審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

第三條 本考試以公開發表該生之博士學位論文研究計畫及口試方式進行之。
第四條 該生之指導教授至少須於口試日期三星期前,根據該生之研究方向,組成該生之博士學位論文提審口試委員會。委員會原則上由論文指導教授及四位(含)以上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組成。如有必要可另尋系外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擔任之(須經學術委員會同意),委員會召集人不得由該生指導教授擔任。
第五條 該生至少須於口試日期二星期前將申請表、論文研究計畫書、碩博士班成績單、資格考試審定書、及其他相關資料,送交口試委員會審查。
第六條 召集人須在口試前與其他口試委員商議,審查該生之論文研究計畫書及相關資料,決定是否准予如期口試,必要時得請該生補充資料後再予審查。如委員會決定准予口試,應在口試前一週公告口試日期及地點。
第七條 口試結束後,經各委員充分討論,獲全部委員同意方得通過。
第八條 口試結束後,委員會應於三天內將該生論文提審考試審定書,交系辦公室建檔存查,並由系辦公室通知該學生考試結果。
第九條 口試如未通過者,可在三個月後申請再試,以一次為限,仍未通過者,應予退學。
第十條 本辦法由學術委員會訂定,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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